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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工业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4亿元,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4亿

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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