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4亿元,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4亿
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