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易世达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064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公司就与刘里、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南亚希)、海南亚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洋浦嘉润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受理、一审判决及上诉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9日、6月7日、8月29日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
053、081)。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二审判决情况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8)京03民终1064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易世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汇总公布于公司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海南亚希投资有限公司18%股权的议案》,在本项议案中一并包括了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和《房地产抵押协议》,且之后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里、海南亚希等方面进行了多次书面沟通,就《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回购协议》的履行问题进行了协商,实际履行了合同。而相关法院不认可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股权回购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鉴于此,结合律师的意见,为进一步维护公司权利,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再次审议上述三个协议。
目前,诉讼各方未就判决结果进行交流,公司也将进一步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后续进展及结果暂无法准确预料,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如有后续实质影响,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064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