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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6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220 号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你公司之子公司北京艾格拉斯以2.5亿元认购成都东方弘泰科技文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泰科技”或“合伙企业”)合伙份额2.2亿元。2018年1月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上述投资主体变更为子公司喀什优通,同时以7.5亿元追加认购合伙份额5.86亿元。喀什优通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累计以10亿元认购鸿泰科技合伙份额共计8.06亿元。合伙企业期限为五年,每年按单利12.5%计算优先回报。

2018年4月2日,经与各合伙人协商一致,所有优先级合伙人均转为平层有限合伙人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弘泰科技的收益分配机制相应发生调整;8月9日,你公司对弘泰科技的投资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喀什优通调整为全资子公司达孜艾格拉斯。你公司直到11月22日才在对我部《关于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 790 号)回复中,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2.7条的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第三项第(一)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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