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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二届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7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四次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6日召开,审议了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公司制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三、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

划,将在业务经营、财务状况、长期战略等方面夯实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会[2015]31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就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分别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所涉及的全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海岩 郑晓东 陈进进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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