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广东科士达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士达(香港)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是基于子公司实际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需,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审议本次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高毅辉、彭建春、陈彬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