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30号院8号楼512;
刘伟,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柴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月31日,华谊嘉信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218万元至10,498.91万元。2018年2月28日,华谊嘉信披露《2017
年度业绩快报及致歉的公告》,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4,540.98万元。2018年4月26日,华谊嘉信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27,711.75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差异金额较大,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未及时修正。
华谊嘉信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第11.3.8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第11.3.8条的相关规定。
华谊嘉信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伟、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柴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3.7.2条的相关规定,对华谊嘉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刘伟、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柴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