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4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对关注函相关问题作出回复并披露如下:
1、截至目前,你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如是,请披露占用的详细情况,包括占用方、占用时间、日最高余额、累计金额等,以及相关解决方案及预计解决时间。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尚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目前,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各项担保是否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披露未履行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担保事项及具体金额。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目前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
3、请自查公司是否存在已触碰《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1条、13.3.2条规定的情形,请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如下情况: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2)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3)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4)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故公司不存在触碰《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3.3.1条、13.3.2条规定的情形。
4、请说明你公司董事会自2017年以来的运作情况,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三节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仅有5人,且3名独立董事虽尚在正常履职,但均已提交了辞职报告,尚不符合《公司章程》中董事会成员7人的要求,但董事会的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上述情况不完全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三节2.3.3的规定。
5、独立董事意见(1)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及触碰风险警示规则问题经过与公司的多轮沟通,并核查公司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根据当前所获得的材料尚无法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及触碰风险警示规则的情况发生,对上述问题我们持保留意见。
(2)关于公司董事会运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核查相关规则,与当前实际情况对比,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仅有5人,且3名独立董事虽尚在正常履职,但均已提交了辞职报告,尚不符合《公司章程》中董事会成员7人的要求,但董事会的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上述情况不完全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三节2.3.3的规定。
6、请自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并请公司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律师意见:
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为本次深交所《关注函》所涉事项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印纪传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及13.3.2条规定之情形。印纪传媒的信息披露及时,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