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融资,拟融资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公司拟为子公司上述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2、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总额度是根据未来天夏科技的发展需要和公司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的,有利于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建立智慧城市领域的业务布局,构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智慧城市产业发展平台,有利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根据控股子公司的未来融资需求,在本次担保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担保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同意公司为所属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页无正文)独立董事签字:
陈晓东
陈 芳
管自力
签字日期: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