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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关联交易制度(2018年1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4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权机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条 关联关系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

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即为关联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如该交易事项有国家价格的,直接适用此价格;(二)如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国家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如交易事项无可比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交易定价应参考关联人与独立于关联人的第三方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则应以合理的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按本行业的通常成本毛利率计算)作为定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上述原则并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与交易对方商定的交易价格或定价方法,应在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实行以下方法:

(一)关联交易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在关联交易协议中确定的基准价格有效期届满时,公司可根据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原则重新调整价格;

(三)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事项,则交易价格应予调整:

1.某项交易的国家价格或政府指导价被取消,则重新商定交易价格,并自取消之日开始生效;

2.某项交易的国家价格被调整,则自调整实施之日起比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某项交易的政府指导价被调整,则应在调整后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协议方商定某项交易的价格后,国家制定了该项交易的强制价格或指导价

格,则自强制或指导价格实行之日起执行该强制价格或指导价格。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时,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权限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的应当披

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终止或变更原协议的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最新的交易金额和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所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审议确认后签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可以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九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如有)。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后及时履行批准程序,对该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第三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

签署协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董事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六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

(二)如该董事对回避有异议的,主持人应将该事项作为程序性议案提交与会独立董事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并根据独立董事的意见决定该董事是否应予回避;如独立董事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主持人应将该事项作为临时议案直接提交会议并进行表决,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该董事是否应予回避;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委托;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列席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作为程序性问题进行临时审议和表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算在内,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知晓公司发生或可能

发生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时,须第一时间将关联交易详细内容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关联公司的负责人;(四)关联自然人;(五)其他晓知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信息的人员。第四十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意见(如适用);(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七)独立董事意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四十二条 公司交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章 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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