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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8年1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4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下同)、监事(指非职工代表监事,下同)行为,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即: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监事席位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详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议案。第五条 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每个提名人的提名人数不能超过当次需选举的人数。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第八条 被提名的候选人,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任职的情形等,并承诺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以及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和《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安徽证监局的意见。第十二条 董、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选举的投票程序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以分开方式投票。

第十四条 选举独立董事和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选举普通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需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计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候选人后标明其所投票数。

第十八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十九条 如果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则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超过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四章 董、监事的当选第二十条 选举的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如果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二名或二名以上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章程的规定,则全部当选。(二)差额选举时,候选人全部当选超过章程规定的人数,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的人数为止;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的程序。由此导致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原董、监事(自最后递交辞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董、监事填补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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