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22日(星期四)14:30;
(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2日9:30-11:30和13:00-15:00;
(3)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时间:2018年11月21日15:00至2018年11月22日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中坤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神州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6、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1月7日和2018年11月1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4名,合计持有公司1,138,556,21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8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合计持有公司788,324,00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713%,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15名,合计持有公司350,232,208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6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6名,代表股份1,218,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985,8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名,代表股份232,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议案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大会对各事项逐一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 通过 | |||
票数(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
1.00 | 《关于 拟参与投资杭绍台高铁PPP项目的议案》 | 1,138,544,210 | 99.9989 | 12,000 | 0.0011 | 0 | 0 | 通过 |
此表中“比例(%)”指投票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票数(股) | 比例(%) | ||
1.00 | 《关于拟参与投资杭绍台高铁PPP项目的议案》 | 1,206,047 | 99.0148 | 12,000 | 0.9852 | 0 | 0 |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1月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顾鼎鼎、徐梦磊。
3、法律意见结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全文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五、备查文件1.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