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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2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22日 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裙房四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立群先生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总数47,573,000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47,5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426%。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总数47,547,200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47,54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27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名,代表股份数 2,67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47,551,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2%;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份47,551,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2%;反对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派汪亚辉律师和王佳莹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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