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977.97万元等额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乐 军 李正国 何子述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