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10层1002-1;
王东辉,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彤,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鞠海涛,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之联”)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0月24日,荣之联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2,005万元至24,010万元。2018年2月22日,荣之联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净利润为12,866.49万元。
4月23日,荣之联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7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20,208.23万元。4月27日,荣之联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0,208.23万元。荣之联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原业绩预告净利润与最终经审计定期报告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金额为-32,213.23万元,差异金额占修正后净利润比例为159%;原业绩快报净利润与最终经审计定期报告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金额为-33,074.72万元,差异金额占修正后净利润比例为164%。
荣之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的规定。
荣之联董事长王东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荣之联时任总经理张彤、财务总监鞠海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东辉,时任总经理张彤,财务总监鞠海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