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内容作出以下修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修订前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206万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5000万股,占总股本的75%;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5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206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206万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7名董事,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5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 |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其他人员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