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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1、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对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协调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本次聘任的高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胡雅琴女士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何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胡雅琴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邵国新先生、倪达明先生、张有军先生、刘海平先生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聘任钟芳琴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前述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小明 沈梦晖 吴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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