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市场执业的过往信息,能够在审计工作中能够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守职责。
基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 张莹 武坚 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