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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1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拟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编制的《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三、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宜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具有独立性;相关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五、本次交易价格系参考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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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坤 岳 帅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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