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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1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向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莉合计6名交易对方收购其合计持有的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55.45%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6修订)》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相关资料充分审阅和核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为本次交易准备的《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具有独立性;相关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本次交易价格参考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交易定价系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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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坤 岳 帅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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