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债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收回剩余的关联方逾期经营性欠款,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负债率,减少财务费用,改善公司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通过本次债务重组收回的关联方逾期欠款产生的全部违约金将计入公司当期收入,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积极影响。本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 张芳 贺志勇 常青林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