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本公司”或“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进行债务重组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和本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同时本公司需为本次转移给新泰钢铁的债务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债务重组及提供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
经过前期相关各方协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同意与本公司和新泰钢铁进行债务重组(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编号为临2018—063号公告)。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授权,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一八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为满足本次债务重组需要,本公司将就本次重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包括《债务转移暨债务重组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债务、重组宽限补偿金)及因违反《债务转移暨债务重组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重组宽限补偿金即以重组债务、各方约定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年率(包括根据协议约定对该等年率的调整)和重组宽限期为基础计算的金额。
新泰钢铁通过本次债务重组承接的重组债务本金为444,023,234.70元,合同签署时计算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为81,288,449.18元。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以本公司部分土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3、担保期限:(1)保证期间以担保范围所对应的债权的保证期间分期计算,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自《债务转移暨债务重组合同》项下各期债务到期之日
起算,并均至《债务转移暨债务重组合同》项下重组宽限期终止日后两年止。(2)抵押权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消灭:债务人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债务;债权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实现抵押权。
本次担保事项已获得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及授权,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担保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新泰钢铁成立于2005年5月,主要经营钢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目前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安民。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指标为:总资产1,132,719.65万元,净资产22,780.68万元,2017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608,340.78万元,净利润7,802.88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该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指标为:总资产1,112,671.76万元,净资产76,380.18万元,2018年1-6月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349,777.97万元,净利润53,595.88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肯定性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双方债务重组的需要,有利于上市公司收回剩余的关联方逾期经营性欠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7,635.21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81.89%,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177.70万元,公司累计为新泰钢铁在互保额度内提供的担保余额194,758.03万元,在债务重组担保额度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94,699.48万元。
五、备查文件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一八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