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的审计独立性,也有利于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借款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借款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本次借款事项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借款的议案》。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对外投资及签署收购股份意向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对外投资及签署收购股份意向书,在印尼及新加坡开展移动支付业务,有助于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整合境内外资源和优势,加快海外布局速度,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对外
投资及签署收购股份意向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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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高岩 刘永泽 刘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