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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0

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天津凯华奎恩100%股权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开挂牌转让天津凯华奎恩100%股权事项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规、合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挂牌转让股权事项。

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24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

限售,并为其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2017年业绩未能达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将注销3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1,420,321份股票期权,此次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股票期权。

四、关于取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取消授予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时,我们认为公司取消授予预留部分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

五、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事项。

独立董事:熊新华、胡天龙、杜杰2018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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