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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0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华化学”)于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函[2018]第45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合并案不予禁止。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决定书和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及股东大会的授权,积极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的后续实施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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