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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关于收到绵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补充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0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绵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的补充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受了绵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绵阳市环保局”)的专项检查,认为公司存在未披露2016年5月27日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环法绵阳罚字〔2016〕17号)的情况。经公司认真自查及整改,现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2016年4月20日,绵阳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支队等机构在对公司进行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存在:(1)公司危险废物转移时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公司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等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绵阳市环保局责令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整改情况

1、公司在接到上述处罚后,进行了及时整改和规范,未再发生类似事件。

2、 公司负责管理环保处罚的EHS部门(环境健康安全管理部)认为上述处罚是针对公司管理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是环境污染类行政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故未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部门报备。本次检查中,公司对于EHS部门未向信息披露部门报备前述处罚的行为做出通报批评,并要求EHS部门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进行工作检讨。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 的影响

该次行政处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也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绵阳市环保局亦就该次行政处罚出具了《情况说明》:“该公司在接到上述处罚后,进行了及时整改,并及时足额缴纳罚款。该违法行为是违反危废管理制度,未有实质性的排污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实际污染,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也未再发生类似事件。”

另外,公司对于未披露该项行政处罚,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吸取本次教训,加强业务部门及人员对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和培训;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切实做好环保信息披露和公开工作。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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