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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世达: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9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洪家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38,7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票38,73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8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公告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表决结果:同意票38,73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80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梁永刚律师、倪文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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