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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瀚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9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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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陈瀚海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陈瀚海,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18年6月27日,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港文化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收到部分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不减持公司股份之承诺函》。其中,公司股东陈瀚海承诺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截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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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陈瀚海持有鹿港文化6490.5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26%。2018年7月4日,陈瀚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2%,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其减持行为与其不减持承诺仅间隔6个交易日。此外,陈瀚海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非公开发行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陈瀚海前期公开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作出承诺后仅6个交易日内即发生违规减持行为,严重违反了前期承诺,与投资者预期明显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误导;并且,作为公司大股东,陈瀚海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陈瀚海的上述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第3.1.6条、第11.12.1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股东陈瀚海在异议回复中辩称,此次违规减持数量占其持股总数、公司总股本比例较小,已经积极采取了上缴违规收益并延长不减持承诺期限,承诺自2018年7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等补救措施,请求减免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股东作出承诺后仅6个交易日内即发生违规减持行为,性质较为恶劣,本应从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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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但考虑到股东事后采取了积极补救行为,具有酌情从轻处分的情节,可不再从重予以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陈瀚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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