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下午 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5日(星期四)至 2018年11月16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11月16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11月15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11月16日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27 号瑞和大厦四楼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2018年11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主持人:董事陈如刚先生;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431,617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1.77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372,367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41.75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25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0163%。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25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约0.01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25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3%。(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372,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0%;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19%;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372,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0%;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19%;反对5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李志刚、骆绍棋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