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梁俊丰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211 号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梁俊丰:
你作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于10月25日因质押平仓减持公司股份2,324,000股,成交金额6,458,396元,未提前15个交易日向我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