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涉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09月07日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鸥股份”“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8年9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该议案中第(19)担保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土地、房产抵押和股票质押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担保。公司以自有的部分土地、房产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同时,出质人金敖大、吴祝平、杨华、张中协、江仁锡、刘志正、许智钧、杨智杰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6)。
2018年09月07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8年9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对发行的发行方案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
2018年11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担保事项的议案》。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对《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中第(19)担保事项进行补充,具体
情况如下,原担保方案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土地、房产抵押和股票质押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担保。公司以自有的部分土地、房产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同时,出质人金敖大、吴祝平、杨华、张中协、江仁锡、刘志正、许智钧、杨智杰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
新担保方案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土地、房产抵押和股票质押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鸥水处理以自有的部分土地、房产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同时,出质人金敖大、吴祝平、杨华、张中协、江仁锡、刘志正、许智钧、杨智杰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担保的质押物。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鸥水处理以自有的部分土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见下表:
证号 | 权利人 | 资产类型 | 位置 | 面积 (平方米) |
武国用(2015)第02246号 | 海鸥股份 | 土地 | 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号 | 74,274.79 |
苏(2018)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46448号 | 金鸥水处理 | 土地 | 儒林镇S240西侧、长湖路北侧地块 | 70,365 |
证号 | 权利人 | 资产类型 | 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常房权证武字00768164号 | 海鸥股份 | 房产 | 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号 | 43,135.14 |
沪(2018)静字不动产权第013415号 | 海鸥股份 | 房产 | 上海市天目西路218号 | 203.55 |
特此公告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