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18-091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1日收到控股
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华大控股具备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三)上午10: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8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6号华大基因7楼701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262,655,361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65.64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19,457,9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5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3,197,3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966%。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7,421,3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5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7,347,8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365%。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非独立董事王俊先生辞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补选一位非独立董事。本次会议以非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杜玉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日止。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61,453,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25%;反对1,19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42%;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19,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074%;反对1,19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740%;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6%。
2、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华大
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2,068,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22%;反对1,1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575%;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219,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034%;反对1,19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0780%;弃权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向思雅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八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