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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科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4

证券代码:000727 证券简称:华东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6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变更、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13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周二)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周一)下午3:00至2018年11月13日(周二)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栖霞区天佑路7号华东科技三楼会议室3、会议召集人: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周贵祥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1、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2,257,018,8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28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254,796,6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79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2,22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91%。

4、其他出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1.01选举周贵祥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同意2,256,951,5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0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13%;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选举陈宽义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同意2,256,761,5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1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613%;反对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3%;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84%。1.03选举徐国飞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同意2,256,701,5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5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72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7%;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84%。1.04选举孙学军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同意2,256,701,5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5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72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7%;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84%。1.05选举郭振隆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同意2,256,701,5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5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72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7%;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84%。1.06选举姚兆年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同意2,256,761,5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反对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81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613%;反对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3%;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84%。1.07选举张百哲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同意2,256,701,5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5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72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7%;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84%。1.08选举林雷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同意2,256,701,5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5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72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7%;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84%。1.09选举李郁祥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

同意2,256,701,5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5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72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7%;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84%。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2.01选举涂昌柏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表决情况:

同意2,256,951,5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00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913%;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7%;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选举王成君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表决情况:

同意2,256,701,51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52,952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7729%;反对67,3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87%;弃权25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18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2、律师姓名:景忠、孙宪超3、结论性意见: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二○一八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二○一八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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