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 11月28日以传真、E-MAIL和专人送达等形式递交各监事,于2009年11月30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伟强先生主持,经监事审议各议案后形成以下决议: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关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受让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股份及公司预约受让部分浙商银行股份的议案》。
监事会通过了《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附条件转让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预约转让协议》和《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精功集团关于预约转让股份之股份质押协议》。
监事会同意由精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功集团")拟定以每股1.78元,合计39,364.11万元(以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为准)的受让价附条件受让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山")持有的全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股份(合计为221,146,667股,占浙商银行总股本4.24%)。公司与精功集团通过协议约定:若公司在符合银监部门对拟入资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投资者(境内非金融机构)的要求规定时,精功集团必须将从会稽山附条件受让取得的浙商银行75,189,867股股份及其持有期间基于持有该部分股份而获得的因浙商银行实施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以及浙商银行向股东定向新发新股而新增的股份无条件转让给轻纺城。作为履行协议约定的担保,精功集团同意在从会稽山附条件受让取得的浙商银行75,189,867股股份及其持有期间基于持有该部分股份而获得的因浙商银行实施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而新增的股份变更至精功集团名义下时,将该等股份质押给公司。(详见同日刊登的公告临2009-023)
监事会认为上述股份转让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有效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同意将此议案以提案形式提交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