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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3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7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39.55万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11,815.55万股的0.3347%。

2、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有关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司股票价格发生了较大的波动,原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计划,经审慎论证后公司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涉及54名激励对象合计39.55万股股票,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3347%,回购价格为32.52元/股,涉及的回购价款为人民币1,286.17万元。

3、目前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1,815.55万股变更为11,776万股。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一)2017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朱建、沈田丰、吴建华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7年3月1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三)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30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布了《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对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示情况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17年4月11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五)2017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朱建、沈田丰、吴建华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六)2017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17年6月9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实施并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工作。公司授予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为55人,授予股份数量为58.50万股。

(八)2018年2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

原激励对象李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2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朱建、沈田丰、吴建华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九)2018年2月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审核意见。

(十)2018年3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能达成,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6.95万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2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朱建、沈田丰、吴建华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18年3月15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审核意见。

(十二)2018年3月1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三)2018年4月10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李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万股限制性股票以32.23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意因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能达成,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6.95万股以32.28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截至2018年8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18.9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依法办理完成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十四)2018年8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朱建、沈田丰、吴建华就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五)2018年8月1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就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审核意见。

(十六)2018年9月13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9.55万股。

(十七)2018年9月1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八)目前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39.5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况(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公司2017年3月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

有关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司股票价格发生了较大的波动,原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计划,经审慎论证后公司决定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

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注销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公司回购注销54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395,5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3347%。

(三)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根据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89元/股。

激励计划第十四节“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第十二节第二部分第5条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该等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将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后注销,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于2018年5月实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1,834.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共计5,917.25万元。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第十二节第二部分第5条规定,公司对本次回购注销所涉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未实际派发给激励对象,因此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1.8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照一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1.50%计算)之和即32.52元/股进行回购,公司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861,660.0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注销完成情况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为39.55万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

股本的0.3347%。公司已向上述激励对象支付回购价款1,286.17万元,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2018】389号验资报告审验。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注销事宜已完成。

三、本次回购注销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股份性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回购注销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数量(股)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88,715,50075.08395,50088,320,00075.00
高管锁定股00000
首发后限售股88,320,00074.75088,320,00075.00
股权激励限售股395,5000.33395,5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9,440,00024.92029,440,00025.00
三、合计118,155,500100395,500117,760,0001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后,对于公司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转回,对于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在2018年度加速提取,对于与激励对象离职、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条件等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计提。综上所述,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需在2018年度合计计提477.21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股东的权益。本次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加速提取对于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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