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1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15:00至2018年11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张公路1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志方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4,141,8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68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4,033,4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65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8,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2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8,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73%。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关联股东包志方先生未以股东身份出席,未参与本次会议的投票。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1、审议《关于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4,100,0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6%;反对4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4%;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391%;反对4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609%;弃权0股。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潘岩平律师、张玉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