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经讨论,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出售广州金皮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皮宝”)75%股权及合作开发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将公司出售金皮宝75%股权及合作开发事项提交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下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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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小琴 王桂华 全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