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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9-11-28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9年11月2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局第三十次会议通知,并于2009年11月27日上午召开通讯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会议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有关该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关于为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经营管理机制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总裁的章节与权限条款均由总裁改为首席执行官(CEO)称谓。首席执行官(CEO)即为《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行使经理职权。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十条:
    原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节第六十六条:
    原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修订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局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3、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节第七十二条:
    原为: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局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修订为: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局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4、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节第八十一条
    原为: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修订为: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5、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第九十六条
    原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修订为:
    第九十六条 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6、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零七条
    原为:
    第一百零七条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局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修订为:
    第一百零七条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董事局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
    7、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二条
    原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局授权董事局主席在董事局闭会期间行使下列权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局授权董事局主席在董事局闭会期间行使下列权力: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CEO)的工作。
    8、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一百二十四条
    原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局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1名,首席执行官(CEO)即为《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行使经理职权,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董事局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9、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七条
    原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CEO)每届任期3年,首席执行官(CEO)连聘可以连任。
    10、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一百二十八条
    原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局负责,行使下列职权。总裁列席董事局会议。
    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CEO)对董事局负责,行使下列职权。首席执行官(CEO)列席董事局会议。
    11、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制订首席执行官(CEO)工作细则,报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12、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一百三十条
    原为: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三)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局、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条首席执行官(CEO)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首席执行官(CEO)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首席执行官(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局、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3、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一条
    原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CEO)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行官(CEO)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CEO)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14、修订原《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一百三十二条
    原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裁的任免由总裁提名,由董事局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在总裁的分工安排下开展工作。
    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裁的任免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名,由董事局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在首席执行官(CEO)的分工安排下开展工作。
    15、修订原《公司章程》第七章第一节第一百三十五条
    原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有关该议案具体情况请参阅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关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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