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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2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需要,于2017年7月31日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方正”)签订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聘请瑞信方正担任该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已于2018年1月30日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瑞信方正对公司持续督导期为该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日起当年及其后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因本次可转债项目需要,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签订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2018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2018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协议之补充协议》,聘请广州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工作及本次可转债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之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止。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

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据此,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与瑞信方正签订了《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荐人)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之终止协议》,瑞信方正未完成的对公司可转债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广州证券承接。广州证券已委派保荐代表人李孝君先生、石建华女士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李孝君先生、石建华女士的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李孝君先生: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乾景园林IPO项目、金一文化IPO项目、万达信息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苏宁云商非公开发行项目、招商轮船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国玻纤重大资产重组、宝石A重大资产重组、中船重工收购中电广通项目、中储发展和武汉控股股权分置改革等项目。

石建华女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新元科技IPO项目、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项目、东旭蓝天非公开发行项目、三聚环保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再融资项目,并作为项目主办人负责15喀城投债、14德阳高新债、15东旭债等多个公司债券项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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