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年11月9日下午17:30时,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11楼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11月6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汤智全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合法、合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18-035)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