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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蓝谷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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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九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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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

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发布。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如下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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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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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2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2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6)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三)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四)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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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一)、(二)项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应由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签字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同时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可以由该内幕信息知情人代为签字确认,并通知相关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知情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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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会议纪要》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附件3),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与公司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附件5),明确约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进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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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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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职务,呈报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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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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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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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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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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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示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程序,本公司报送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醒贵单位/阁下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1、贵单位/阁下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不得在任何相关文件资料中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5、如违反上述规定,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本公司已将贵单位/阁下及亲属作为本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特此告知!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说明:请填写回执后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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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回执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个人已收悉贵公司保密提示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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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保 密 协 议

甲方: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次工作”)。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协议,就相关保密事宜约定如下:

在乙方参与本次工作过程中,乙方依其职务之便所获知的与甲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工作所涉及的事项),若该等信息无须公开或者在有关当事人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前,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外,在未取得甲方同意或者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前,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第三者泄露或向社会公开。

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致使甲方有关信息内容泄露或被不当使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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