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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0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的情况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9日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15:00至2018年11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赵文通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202,005,7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237%。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01,91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8,7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8,9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2%。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议案1.00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9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0%;反对86,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3615%;反对86,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3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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