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0 证券简称:南京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8-018号债券代码:118908 债券简称:14南京债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本期债券的摘牌日为2018年11月15日。为确保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1、债券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次级债券(简称“14南京债”,代码:118908)。
2、发行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4年期,并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为5.8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的前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2年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2年票面年利率加上发行人上调的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5、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6、债券单位面值:本期债券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即每一记账单位对应的债券本金为人民币100元。
7、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4年11月19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19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5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1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付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发行价格:本期债券平价发行。
10、债券形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
11、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12、计息方式:采用单利计息,不计复利。
13、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11月1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次级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11月1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4、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方案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8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1,000元)本次派发利息人民币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20元)。每手本期债券(面值1,000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7亿元整。
三、债权登记日、兑付兑息日及摘牌日(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6日。(二)债券兑付兑息日:2018年11月19日。(三)摘牌日:2018年11月15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本次兑付兑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1月16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南京债”
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兑付、兑息。根据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申请,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如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兑息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期债券退出登记业务。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咨询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邮政编码:210019咨询联系人:卞林山、张璟咨询电话:025-58519063传真电话:025-83228839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