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0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8年10月23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8年11月8日(星期四)14:30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129,191,072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3.50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9,136,2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931%。
3、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贺国英先生、贺素成先生、郗
惠宁女士、管俊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韩景利先生、谢蓓女士、丁建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7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2018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贺国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0股反对,53,800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8,416,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9%。
1.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贺素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0股反对,53,800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8,416,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9%。
1.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郗惠宁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0股反对,53,800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8,416,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9%。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管俊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0股反对,53,800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8,416,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9%。
2、《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韩景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0股反对,53,800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8,416,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9%。
2.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谢蓓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0股反对,53,800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8,416,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9%。
2.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丁建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9,137,272股,0股反对,53,800股弃权,赞成股份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票代表股份8,416,8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9%。
3、关于《关于选举白少平女士为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88,172股、反对2,900股、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同意股份数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股份数占0.0022%,弃权股份数占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赞成票代表股份8,467,7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白少平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第四届职工代表监事张丽女士、韩晓波先生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2018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姓名:董凌、王颖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