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本公司”、“勤上股份”)于2018年11月6日收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诉勤上股份2013、2014年发生的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1、案件受理机关受理机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案件当事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海柏力高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海柏力高”)3、案由:买卖合同纠纷4、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诉讼请求:
①判令勤上股份将发票项下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人民币2,318.481万元支付给浦发银行深圳分行;
②判令勤上股份将2013年8月28日至今对海柏力高的所有应付账款支付给浦发银行深圳分行,金额以海柏力高结欠原告的保理融资本息为限;
③本案诉讼费用由勤上股份承担。5、基本案情根据本公司收到的诉讼材料,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诉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与海柏力高双方签订了《保理协议书》,开展保理业务,由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向海柏力高提供回购保理业务。2014年6月至10月期间原告累计向海柏力高提供保理融资金额人民币5,232万元,后海柏力高未能偿付。截至2018年9月25
日,海柏力高结欠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融资款项本金人民币52,199,260.89元及利息和罚息未还。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认为:根据其与海柏力高签订的保理协议、保理融资申请书以及海柏力高向勤上股份送达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等文件,海柏力高将其对勤上股份所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勤上股份应将对海柏力高应付账款直接支付给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以清偿海柏力高结欠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的债务本息。
二、本公司对上述诉讼的说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曾诉海柏力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拟追加勤上股份为共同被告。该案件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勤上股份并未参与签署相关《保理协议书》,也不是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与海柏力高之间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债权转让与借款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深圳中院驳回了浦发银行深圳分行追加勤上股份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就证监会处罚事宜,暂时无法确定最终的诉讼金额,为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本公司将积极参与诉讼。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根据本公司财务账面显示,本公司对海柏力高不存在应付账款。本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尚不确定,具体影响情况将在相关案件终审判决后确定。本公司将对本案件予以持续关注,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本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