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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修改回购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18年11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修改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回购预案(修改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且回购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全部来自公司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预案(修改稿)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修改稿)》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确认公司过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同意

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各类低风险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定期、不定期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金融产品),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内控程序健全,能有效防范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的独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延长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延长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资金可在上述期限内进行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 鲁毅 沈先金 李翔

2018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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