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嘉兴颐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加6,500万元投资额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对嘉兴颐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加6,500万元投资额,可加速公司在医疗产业的投资布局,适应医药、医疗领域的整体发展趋势,优化和拓宽公司产品的商业供应链。将进一步加强公司间接布局医疗产业、加快公司大健康产业链的布局,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在终端市场的份额,从而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能够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2、本次增加投资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增加投资额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对嘉兴颐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加6,500万元投资额的议案。
二、关于增持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本次增持行为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增持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增持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
独立董事:苏志国 魏素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