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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8年1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8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证券投资部、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二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送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

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同时处以经济处罚。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6日

附件: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盖章:

注:

1、获取内幕信息时间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知悉内幕消息的时间即为登记时间(第一知悉的时间为第一登记的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登记表应分别记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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