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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对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李青原 郭宝平

2018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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