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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1、经我们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符合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2、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同意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董事会决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李青原 郭宝平

2018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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