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拟参与投资杭绍台高铁PPP项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参与投资杭绍台高铁PPP项目,有利于公司拓展轨道交通、特别是整条线路运营管理业务积累资源与经验,符合公司成为轨道交通智能运维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的战略定位。本次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与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的合作模式,公司与其他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对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差额补足及份额收购等连带责任,符合商业惯例,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参与投资杭绍台高铁PPP项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程小可、张卫华、易廷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